江蘇是水產養殖大省,其中池塘養殖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。2020 年全省池塘養殖面積 520 萬畝,占全省水產養殖總面積的 50% 以上。"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潘良寶介紹,全省池塘養殖行業一直缺少統一的強制性排放標準,池塘養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,《標準》的出臺填補了這一空白。
《標準》共分為 8 個章節,對淡水養殖、海水養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,尾水監測方法、結果判定、監督與實施等明確規定。其中,指標的排放限值總體嚴于行業標準。
《標準》明確,池塘養殖尾水是由池塘養殖產生,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。執行范圍包括養殖水面 100 畝以上的連片池塘、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于 50 畝的池塘、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。
" 據統計,養殖水面 100 畝以上連片池塘、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于 50 畝的池塘這兩類是江蘇池塘養殖的主要類型,合計可覆蓋池塘養殖規模的 80% 以上。將其納入本標準監管范圍,有利于推動產業轉型升級,實現可持續發展。" 潘良寶說。
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張建軍說," 根據《標準》,從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將對單個養殖主體 50 畝以上、連片 100 畝以上的現有池塘,強制執行養殖尾水達標排放規定。目前的試點經驗表明,實施池塘生態化改造,是促進養殖尾水達標排放,實現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。"
下一步,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省農業農村廳,共同抓好標準的貫徹執行。要推動池塘生態化改造,推動各地建設一定比例的尾水凈化區及配套相關尾水處理設施等;開展養殖尾水排放監督性監測,在養殖尾水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處設置采樣點,結果作為是否達標的判定依據,懸浮物、pH、總氮、總磷、高錳酸鹽指數(或化學需氧量)等 5 項指標中任一項指標超標即判定為超標排放。
如果超標,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管理部門將嚴格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將依法處罰。記者注意到,《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八十五條規定,養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,應當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據悉,《標準》已在 2021 年 6 月 3 日正式發布,規定新(改、擴)建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執行,現有池塘養殖尾水排放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執行。這充分考慮行業現狀和與現行政策的銜接,同時兼顧水產養殖池塘改造工作基本安排在冬春時節的實際情況,預留了一定緩沖期,推進《標準》落地實施。